刘某经人介绍,与某开发商签订了使用权买卖合同,合同约定,开发商将大楼梯下面库房使用权出售给刘某,由刘某支付买受款13万元,双方还特别约定:开发商不予办理产权,只享用使用权,无产权证书,今后买受人为此库房涉及到的有关民事交易,行政等法律..均由买受人自行负责,与开发商无关。对此买受人明确承认开发商已采取合理方式明确告知买受人由此产生的利弊。后因买*款的支付双方发生争议,经买受人咨询律师,方知该使用权系公共使用权,开发商无权进行买卖。为此原告委托本律师代为起诉,在诉讼期间,律师代为向广安市规划局、广安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进行了实名举报,后执法局发出广区城执责改字【2017】第000722号责令改正通知书[中法网]。鉴于此,开发商最终与买受人达成解除合同协议,并全额退还了买受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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