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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1月,经人介绍入职中国移动通信集团陕西有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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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1月,经人介绍入职中国移动通信集团陕西有限公司西乡分公司,负责前后院,大厅门口,营业大厅,卫生间,活动室,会议室等保洁工作。入职时,年满48周岁,未满49周岁,属于法定就业年龄,该公司未与我母亲签订劳动合同,未给我母亲购买社会保险等福利待遇(医疗,生育,失业,工伤,养老保险等),也未享受过正常的年休及福利假期。周一至周五每天早上6点准时到岗上班,11点下班。下午13点30分到岗上班,16点30分下班。每天工作8小时,周六只工作早上半天,每周工作大约45小时,不定期有加班,属于全日制员工并受到被申请人的日常管理与培训。年满50周岁之后,未给我母亲办理退休手续,致使我母亲一直在该岗位工作至2019年7月,该公司才以年龄太大为由,辞退了我母亲。
因为没有劳动合同,连辞退手续都没有,只是简单的口头上通知不用去上班了。事后多次找到公司负责人商讨社会保险与工资差额以及经济补偿金的赔付。公司负责人以未签订劳动合同为由拒绝了几项申请。
迫于无奈,只能申请仲裁,提交证据之后,仲裁庭受理了案件,在受理案件之后,移动公司负责人的态度发生了很大的转变,主动要求进行和解。我以为他们良心发现,最后才知道是黄鼠狼给鸡拜年。
和解过程中,公司负责人把与我母亲经常接触的几名员工都找到,苦口婆心让我母亲放弃维护自己的权力。母亲今年已经56岁了,年龄大了,身体状况也不是很好,而且只有小学文化水平对法律相关条款根本不懂,迫于压力在移动公司众人的诱导下签了劳动争议调解协议书。拿了26678元的经济补偿。其中只包含经济补偿金,未曾提及社会保险与其他赔偿事宜。
事后母亲只身前往仲裁机构与被申请人签订调解协议书,做为懂法的工作人员也未曾向我母亲言明放弃了哪些权力,只是问了对补偿金额和内容是否有异议。
对于一个只有小学学历又不懂法的老百姓而言,一个公平公正的行政机构是多么的重要。
关于撤销该调解协议书的理由:
一.根据《社会保险法》第七章 第五十八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三十日内为其职工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未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的,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定其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移动公司在调解时并未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向社保机构征询并交由社保管理机构承办。
二.根据《社会保险法》第七章 第六十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自行申报、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非因不可抗力等法定事由不得缓缴、减免。职工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由用人单位代扣代缴,用人单位应当按月将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明细情况告知本人。
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第四十四条,(一)劳动合同期满的;(二)劳动者开始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劳动合同终止。可以认定,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的劳动合同属于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而且并未因申请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而解除劳动关系,终止劳动合同。第八十二条规定,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不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自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日起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调解协议内容只有经济补偿金,未提及赔偿金与社会保险等相关事项。被申请人故意隐瞒申请人争取合法权力的相关法律条款,仲裁委员会也未对申请人做解释,并有枉法裁决行为。除社会保险需经社保管理机构核定外,被告需向原告支付共计164074.88元(壹拾陆万肆仟零柒拾肆元捌角捌分)其中包含(除社会保险外,工资差额3800元,经济补偿金13644元,经济赔偿金27288元,年休假工资7232.88元,双倍工资112110元)。最终由仲裁委员会调解,只赔付申请人人民币两万余元。与实际该赔付的金额差距巨大。
四.根据《仲裁法》第五十八条当事人提出证据证明裁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向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人民申请撤销裁决:
(二)裁决的事项不属于仲裁协议的范围或者仲裁委员会无权仲裁的;
(五)对方当事人隐瞒了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的;
(六)仲裁员在仲裁该案时有索贿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决行为的。
根据《社会保险法》《劳动合同法》相关规定,社会保险的缴纳是国家强制性的,非因不可抗力等法定事由不得缓缴、减免。仲裁委员会无权裁定、调解有关社会保险相关事宜,并且被申请人隐瞒了社会保险具体的缴纳流程与缴纳数额。有理由认为该劳动争议仲裁调解书违背了社会公共利益。
如果签订调解协议书就可以认定申请人自行放弃社会保险的话,那么是否可以认为,劳动者在入职时,企业要求劳动者签订协议或承诺书就可以免去承担国家强制性法规的义务属于合法呢。并且,对于一个普通家庭来说,十万元的标的额不是一个小数目,如果在申请人知情的情况下,谁会签订如此不公平的调解协议书呢。故而有理由认定该协议违反了国家强制性法规,以及在申请人重大误解的情况下签署的显失公平的调解协议。请求撤销该调解协议或认定该调解协议无效。
另外,我以被代理人的身份实名举报,这种违反国家强制性法律法规的主观行为,在移动公司乃至全国各大中企业是普遍存在的,正因为是大中型企业,甚至是国企,他们才有足够的人力,物力以及财力来达到他们所想要达到的目的。也正因为如此,我国的普法之路才显得尤为重要。如果公民耐以生存的权力受到了威胁。他们没有办法或者途径解决的话,最终只能导致恶性事件或是群体性事件的发生。
面对暴力,沉默就是纵容。现在不仅是中央xx就连各级地方xx都在鼓励一切正能量。如果面对暴力,当事人选择沉默,那么施暴者将会不断的向其他人继续施暴。而旁观者选择沉默,这就很可能形成公民冷漠的态度,久而久之,造成的影响也是不可比拟的。
如果该协议不予撤销,那就意味着企业可以以此来规避国家强制性法律法规,那劳动合同法与社会保险法几乎要成为空文,立法者保护劳动者,稳定劳资关系,增进社会保障的希望都将落空。本案虽小,但情节复杂,意义重大。在基层劳动者缺少法律的指导意见以及维权困难的情况下,劳资纠纷也是国家面临的巨大问题,这种问题造成了劳动者与企业的隔阂,加重了劳动者的生活负担,加剧了社会贫富差距以及基层公民的仇富心态。所以,我请求撤销该案的调解协议书,所有的赔偿以及补偿补缴项目按照相关的法律法规由人民作出裁决。

这份撤销仲裁协议书的申请写的对不对。有哪些地方需要更正。另外撤销之后我想联合同单位其他两名同事同类型案件起诉公司。有没有专业点的律师解答一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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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适用的《仲裁法》地58条法律条款不对,这是经济纠纷的仲裁委员会案件适用的,不是劳动争议仲裁案件适用的。
·石斌律师,执业证号16528200210315473;从2002年始在新疆君和信律师事务所从事专职律师职业至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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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适用的《仲裁法》第58条法律条款不对,这是经济纠纷的仲裁委员会案件适用的,不是劳动争议仲裁案件适用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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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二条规定,仲裁庭在作出裁决前,应当先行调解。调解达成协议的,仲裁庭应当制作调解书。调解书应当写明仲裁请求和当事人的协议结果。调解书由仲裁员签名,加盖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印章,送达双方当事人。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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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所说的本案是劳动争议仲裁调解书,并不是劳动人事争议仲裁裁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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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所说的本案是劳动争议仲裁调解书,并不是劳动人事争议仲裁裁决。
·石斌律师,执业证号16528200210315473;从2002年始在新疆君和信律师事务所从事专职律师职业至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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