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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 民事判决书 ()浦民一(民)初字第4116号 原告瞿某甲,男,19###月##日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路###弄21号202室。 委托代理人陈##,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陈##,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章某,女,19###月##日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德平路##弄##号203室。 委托代理人孙##,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浦东新区##物业发展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镇##路50号。 法定代表人陆##,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张##,男,上海浦东新区##物业发展公司物业经理。 原告瞿某甲诉被告章某、上海浦东新区##物业发展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高洁华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瞿某甲及委托代理人陈如浪、被告章某之委托代理人孙某亮、被告上海浦东新区##物业发展公司之委托代理人张某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瞿某甲诉称,原告与被告章某系表兄妹关系。原告与哥哥瞿某乙、原告之外祖父沈某照(19953月1日去世)、被告之母沈某妹及被告五人于19888月因原居住的川沙县金浜四队住房动迁安置了浦东新区德平路##弄23号203室(以下简称系争房屋)公有住房。原告于1992起即入住该房屋并将户籍迁入。近期得知,两被告于9月19日签订公有住房出售合同,被告章某购买系争公房产权,并登记被告章某为房屋的权利人。因被告章某购买公有住房未告知原告,也未经原告同意,原告多次与被告交涉,被告章某均予拒绝。原告认为,两被告违反上海市有关公有住房出售政策,严重侵犯原告合法权益。故诉请要求确认两被告于9月19日签订的位于浦东新区德平路##弄23号203室公有住房出售合同无效。 被告章某辩称,首先,原告不是系争公房的同住人,其无权要求确认两被告签订的公有住房出售合同无效。其次,被告章某在购买产权时原告是知情的,家庭购房协议书,虽不是原告亲笔签名,但原告将私章交于被告父亲后由被告父亲在协议书上盖章。况且被告购房至今已近八,现原告主张已超过诉讼时效。请求驳回原告的诉请。 被告上海浦东新区##物业发展公司辩称,被告章某购买系争公房是享受农民购买公有住房优惠政策,其在购房时向本被告提供住房调配单及由同住人签名家庭购房协议。根据住房调配单记载,原告不是系争公房的安置人员,而章某购买系争公房符合有关政策规定。章某提供的家庭购房协议书,本被告根据有关规定对该协议的形式要件进行审查,对是为本人亲笔签名不作审查,本被告也不承担证明责任。现被告之间就签订的公有住房买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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